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581执92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三元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韩城市大自然热力有限公司。
西安三元换热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城市大自然热力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581民初18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7万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60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陕0581执92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车小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存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