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602执2212号
东风建设有限公司、延安宁鼎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东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宁鼎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02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将遗留在南泥湾派出所和南泥湾交警用房两项工程施工场地的方木和模板(包括拆封和未拆封的)及活动房之外的全部设施、设备强制搬离,并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2、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1、被执行人将遗留在南泥湾派出所和南泥湾交警用房两项工程施工场地的方木和模板(包括拆封和未拆封的)及活动房之外的全部设施、设备强制搬离,并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2、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2021年9月18日被执行人延安宁鼎工贸有限公司将执行费500元交至本院执行专户。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东风建设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延安宁鼎工贸有限公司已向我公司履完毕(2021)陕0602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02执221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