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建设有限公司

东风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2民初1434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现住该处。
被告:东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 志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樊 倩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