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44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馆XX路XX花园XX幢XX单元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陕西嫁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杰,陕西嫁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盈朗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广场XX座X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何美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陕西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翠,陕西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风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盈朗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21)陕0124民初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对陕西盈朗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价款认定事实不清,对涉案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和责任亦未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21)陕0124民初5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风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9180元上诉费、上诉人陕西盈朗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10500元上诉费,本院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熠
审判员 臧振华
审判员 田勤耕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郑蓉
书记员 华罗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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