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建设有限公司

东风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鼎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民特65号
 
申请人:东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体育馆东路。(以下简称东风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阳,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晶,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村民,现住该村。
被申请人:***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以下简称宁鼎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陕西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陕西聚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陕西建工第十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第十三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卜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博,男,该公司法务。
申请人东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鼎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建工第十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东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请求:1、判决撤销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区劳仲字(2020)第1131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鼎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了工程款。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鼎工贸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仲裁委审理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对整个裁决予以撤销。
第三人陕西建工第十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述称,第十三建公司合法分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
经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4日,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宝区劳仲字(2020)第1131号裁决:
一、被申请人***鼎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资11000元;
二、被申请人东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共计11000元,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支付申请人。
本院认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东风公司将其承包第三人第十三建公司承建的南泥湾派出所、林业派出所业务用房,南泥湾交警用房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被申请人宁鼎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宁鼎公司分别与李小波、洪庆立等人签订了《钢筋分项承包协议》、《木工承包协议书》、《混凝土分项承包协议书》。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因申请人东风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违法分包的行为,劳动仲裁委裁决东风公司对宁鼎公司支付被申请人**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被申请人宁鼎公司主张仲裁裁决第一项亦应一并撤销,经审查,宁鼎公司并未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故宁鼎公司的该答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区劳仲字(2020)第1131号裁决第二项,即:被申请人东风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鼎工贸有限公司、**各负担200元。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赵正卫
审  判  员   齐进飞
审  判  员   李欣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薛  莉
书  记  员   陈方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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