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告东风建设有限公司、东风建设田园综合体大地景观项目部第三人某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22民初944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体育馆东路宏信国际花园1栋1单元11层111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风建设有限公司田园综合体大地景观项目部。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
负责人:***,系该项目部经理。
第三人:顾**,男,1966年3月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6年3月5日,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农民,系顾**之妻。
第三人:***,女,198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均均,男,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农民,系***之夫。
原告***与被告东风建设有限公司、东风建设田园综合体大地景观项目部,第三人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并将种植在原告承包地里的竹子等移走,恢复土地原状: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8日原告与第三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了《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原告从第三人顾**处承包2亩,从第三人***处承包了1.5亩,每亩每年承包费为1000元。按照合同约定,承包该土地用于现代农业种植(准备种植草莓)。2018年3月份,被告强行使用机械设备将原告承包的地块翻耕侵占并栽种竹子,侵犯原告的承包经营权,造成原告损失。现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本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东风建设有限公司系受蓝田县人民政府蓝田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进行(董岭)田园综合体大地景观项目施工,被告东风建设有限公司田园综合体大地景观项目部非独立法人,系东风建设有限公司内部临时机构,故本案二被告均非适格主体。另,本案所涉(董岭)田园综合体大地景观项目系蓝田县政府规划项目,也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发生纠纷时应当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