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204财保17号
申请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4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院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