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04民初13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功,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铁牛街**。
法定代表人:韩玉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攀,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陕0204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000元,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陕西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申请人**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445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阿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