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04民初13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功,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铁牛街**。

法定代表人:韩玉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攀,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陕0204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000元,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陕西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申请人**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445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阿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