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元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元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1024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元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党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逸姗,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博扬,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兰萍,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周桂梅,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元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1024民初1239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全部质保款166500元。本院依法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已经被其他案件查封。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但房产已设定抵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精神,经申请执行人西安元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俭
审 判 员 房小康
审 判 员 赵 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蔡 芸
书 记 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