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6民终17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甸县恒元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昭通市鲁甸县文屏镇文屏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博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东站菊花立交桥旁江东逸庭园A栋208室。
法定代表人邓啟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甸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镇卧龙社区政通路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砚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鲁甸县恒元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云南博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鲁甸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1民初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2020)云0621民初2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邢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