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博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赵兴与云南博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2民初142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代理人*洪兵、**,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博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55120276X。
法定代表人*啟元。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男,198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云南大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3AP1XJ。
法定代表人梁鑫。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云南宇恒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5182572G。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博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大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宇恒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云南博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大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宇恒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博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大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宇恒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1.00元,减半收取311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普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