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博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聚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博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22执1164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聚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MF1RM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瓦路福泽雅苑7栋1114室。
被执行人云南博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啟元,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东站菊花立交桥旁江东逸庭园A栋208室。
申请执行人昆明聚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8月20日依据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122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本金326961.50元及利息,执行费480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我院已冻结了云南博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并对冻结账户里的112389.55元进行了扣划。该公司无车、无房产。2020年2月12日我院电话通知申请人终本约谈,将该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现该案除已执行到位的112389.50元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云南博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伍佰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9)云0122执116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