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龙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龙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8民终2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龙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0月4日生,该公司项目经理,现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明树,云南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为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兴盟路4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大校,男,1971年12月30日生,系该院副院长,现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829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829民初2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90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键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付梦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