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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3民终16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1月1日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密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5218764011U。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罗婺彝寨3号地10栋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MA7LTE2U3U。 负责人:***,系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定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2023)云2329民初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审判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年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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