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大承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曲靖市大承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执4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5289200K。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市区金江路1号。
负责人:刘富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曲靖市大承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31231160C。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南片区广电大楼旁广电花园l0幢第-1层商铺-P10-2B号。
法定代表人:高春仙。
被执行人高春仙,女,汉族,1973年11月4日生,云南曲靖,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5月24日生,江苏南京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系被执行人高春仙之夫。
被执行人高小春,男,汉族,1971年4月6日生,云南曲靖,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代春丽,女,汉族,1985年3月27日生,云南曲靖,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系被执行人高小春之妻。
被执行人桂俊飞,男,回族,1978年8月29日生,云南曲靖,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
被执行人王玉梅,女,回族,1980年6月20日生,云南曲靖,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系被执行人桂俊飞之妻。
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曲靖市大承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高春仙、***、高小春、代春丽、桂俊飞、王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的(2019)云民终56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3民初42号民事判决;二、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牡丹支行与曲靖市大承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0250500317-2016年(珠分)字00012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0250500317-2017(展期)001号、002号、003号"《借款展期协议》;三、由曲靖市大承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牡丹支行贷款本金12899987.33元以及自2018年2月20日的利息220415.44元(本息合计13120402.77元),及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02%计算);四、高春仙、***、高小春、代春丽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高春仙、***、高小春、代春丽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曲靖市在承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若曲靖市大承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牡丹支行有权对桂俊飞、王玉梅所有的位于沾益县龙华街道办事处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曲房权证沾字第0××6号、曲房权证沾字第0××7号、曲房权证第0××8号、曲房权证沾字第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沾国用(2015)第2××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一审案件受理费100522元,由曲靖市大承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和高春仙、***、高小春、代春丽、桂俊飞、王玉梅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22元,由曲靖市大承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牡丹支行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过程,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的(2021)云03执异97号裁定书变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因各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对桂俊飞、王玉梅所有的位于沾益县龙华街道办事处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曲房权证沾字第0××6号、曲房权证沾字第0××7号、曲房权证第0××8号、曲房权证沾字第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沾国用(2015)第2××5号)进行了评估和网络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参与竞买而流拍,在第二次拍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房屋存有的租赁关系不存在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拍卖活动;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曲靖市大承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曲靖市沾益区居民委员会的到期债权进行了调查,因该债权已被冻结,本院未能扣划成功,但采取了轮候冻结的措施。现申请人申请待认定租赁关系的生效裁判作出后,再行恢复拍卖程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3执4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 辉
执行员 余登宇
执行员 李红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