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503执9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03月18出生,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被执行人辽宁安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辽宁安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辽宁安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房产、无机动车辆和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辽宁安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辽宁安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雨春
审判员 杨 文
审判员 李世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