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商洛市妇幼保健院、陕西瑞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均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商中民一终字第002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57年9月14日,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洛市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被上诉人陕西瑞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巍,系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陕西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房均宽,男,生于1966年3月6日,汉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商洛市妇幼保健院、陕西瑞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均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商州区人民法院(2014)商州民初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上诉人陕西瑞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房均宽于2015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卢浩仁人民币125000元,各方以后再无任何纠纷。
一审案件受理费5750元,由上诉人***负担1780元,被上诉人房均宽与陕西瑞雅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尤永刚
代理审判员*妍
代理审判员*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