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新疆吉瑞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昌五路吉瑞祥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吉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昌吉市。
原告新疆鹏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森公司)与被告新疆吉瑞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吉瑞祥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吉瑞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对涉案专利“床腿型材”申请无效宣告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于2018年12月7日受理了该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是否有效尚未作出认定,本案需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有关确权的决定后再行恢复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楠
审判员卢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