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执8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东路**友邦金融中心**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91757227D。
法定代表人:谭汉强。
委托代理人:郑芳,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敏聪,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新疆***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28836506K。
法定代表人:吉维宝。
被执行人:新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昌五路***工业园信用代码91652300552403895E。
法定代表人:吉锐。
被执行人:新疆丝路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信用代码91650100MA77568K4M。
法定代表人:吉祥。
被执行人:吉祥,男性,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关于广东南风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能源有限公司、新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丝路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吉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民初4号民事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民终8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新疆***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658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被告新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丝路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吉祥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丝路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及吉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09841.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疆***能源有限公司、新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丝路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吉祥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南风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东南风投资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新疆***能源有限公司、新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丝路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吉祥达成了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内容,被执行人需要长期分期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6执8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大军
审判员 胡 剑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敏琼
书记员 利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