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吉瑞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银光表面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吉瑞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5647号
原告:成都银光表面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农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序,系原告员工。
被告:新疆吉瑞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昌五路吉瑞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吉祥。
原告成都银光表面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吉瑞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银光表面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银光表面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9元,由原告成都银光表面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