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2301执149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吉瑞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9月出生,原住青海省西宁市,现住址不详。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吉瑞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瑞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案款7256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2560元,己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7256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车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土房产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了高消费,向申请人反馈了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