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党连根,***与陕西宏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25民初351号 原告:党连根,男,汉族,1960年9月27日出生,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志丹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志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567118560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党连根、***诉被告陕西宏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04月15日立案后,原告党连根、***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连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1725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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