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强升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昆岗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警卫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5民初9733号
原告:新疆昆岗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79号自治区畜牧业应急物资储备基地东4-1号。
法定代表人:*士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西环中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相康,该局局长。
被告:新疆强升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天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昆岗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局、新疆强升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新疆昆岗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昆岗墙体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杨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