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强升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房占稳、新疆强升建工(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4301执1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房占稳,男,1970年12月4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新疆强升建工(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84653703B,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天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房占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强升建工(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4301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房占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1586元,已执行标的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新疆强升建工(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无人接收;
二、本院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强升建工(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新疆强升建工(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房占稳,并向其进行了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房占稳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