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524民初503号 原告:***,男,1989年4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隆阳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若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隆阳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2年8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隆阳区人,***化,务农,住隆阳区。 被告:云南云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84807894L。 住所地:保山市泰龙建材商场**1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自强,男,1983年12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隆阳区人,初中文化,职工,住隆阳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保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卡斯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0863920837。 住所地:昌宁县卡斯镇街子。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云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黎公司)、保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卡斯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卡斯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因本案需等另案审理结果,于2020年5月11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20年11月9日恢复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云黎公司委托代理人龚自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卡斯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0,48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24起以450480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2.支付因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原告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产生的诉讼费4000元、**履行利息92,368.08元及执行费7059元,合计103,427.08元;3.被告云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保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卡斯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卡斯分公司于2013年开发卡斯农贸市场综合市场项目,该项目由云黎公司承建,后云黎公司将该项目交由挂靠的***、***施工建设,***、***属合伙关系。***、***将找平层、外墙、防水以及C栋房屋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将所承包的工程完工后,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工程款。二被告均以**卡斯分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为由拖欠该款项。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原告与***、***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1月23日对工程进行结算,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找平层工程款12,000元,外墙漆及防水工程款268,480元,C栋部分房屋工程款170,000元,共计450,480元。原告与***、***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且双方已对工程结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支付义务。云黎公司、**卡斯分公司为该工程的转包方及发包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对于450,480元工程款我方无异议,但双方并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支付时间,因此我方不承担利息;至于原告与***因诉讼产生的费用与本案无关。 云黎公司辩称:我们与***、***一案已经审理结束,我方多支付二人工程款100多万,我们已经履行了承包方的责任,因此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卡斯分公司未答辩。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外墙漆及防水承包合同》,欲证明2016年5月7日***与***签订合同,由***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对昌宁县卡斯镇农贸市场工程处组织施工,约定外墙漆每平方39元,厨房卫生间防水每平方27元,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2.***工组与***、***二人外墙漆工程账目情况及欠条各一份,欲证明2020年1月23日双方在派出所对外墙漆工程及防水工程进行结算,***、***尚欠***工组268,480元的事实;3.***承包合同与***、***二人清算情况及欠条各一份,欲证明2020年1月23日双方在派出所对***承包的C户型砌砖、粉墙两项工程进行结算,***、***尚欠***工组170,000元的事实。4.欠条一份,欲证明2020年1月16日***、***向***出具欠,载明二被告尚欠***A户型找平层工程款12,000元的事实。5.昌宁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各一份,欲证明因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原告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产生的诉讼费4000元、**履行利息92,368.08元及执行费7059元,合计103,427.08元。 经质证,被告***、云黎公司对证据1、2、3、4无异议,对证据5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5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云黎公司、**卡斯分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承包**公司所开发的卡斯农贸市场建设工程项目,双方签订了相关协议。2016年5月17日***与***签订《外墙漆及防水承包合同》,由***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对昌宁县卡斯镇农贸市场工程处组织施工,约定外墙漆每平方39元,厨房、卫生间防水每平方27元,并约定了双方责任及付款方式。此外***、***还将找平层以及部分房屋砌砖、粉墙等工程包给***施工。2020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对A户型找平层工程进行结算,工程款为12,000元。2020年1月23日原告与***、***在***出所对所承包工程进行结算,经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外墙漆及防水工程款268,480元,尚欠C户型砌砖、粉墙工程款170,000元。以上三项工程款合计450,480元。 另查明,从2015年2月16日起,**公司、**卡斯分公司通过支付现金、转账、代付租赁设备款、以房抵款、代付等方式向***、***支付工程款,实际支付数额已经超过应当支付的工程款数额。 本院认为,被告***、***为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二人将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同样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属于违法分包,该分包合同无效。但***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故被告***、***承担给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关于云黎公司,**卡斯分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在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与云黎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或其他关系,**公司作为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根据另案查明**公司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已经超过应付工程款数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云黎公司、**卡斯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赔偿因***、***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原告与他人诉讼产生的费用,该笔费用并不属于工程价款的范畴,双方也并未对相关损失的承担进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笔费用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50,480元。 二、被告***、***以450,48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4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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