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21民初872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普洱伟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1086379073D。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宁洱镇茶源路。
法定代表人:杨自翔,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云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84807894L。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泰龙建材商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务工,住云南省,住云南省昆明市v>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普洱伟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云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以原、被告已经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普洱伟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云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普洱伟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云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4元,减半收取15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