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21民初807号
原告:**,男,1987年4月23日生,汉族,原住浙江省温岭市城南镇东升小区四十号,现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云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8480789L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泰龙建材商场B-1-21号。
原告**与被告云南云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云南云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所欠材料款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