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524民初1188号
原告***,男,1989年4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隆阳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隆阳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2年8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隆阳区人,***化,务农,住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云南云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84807894L。
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泰龙建材商场B-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38089742K。
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下巷街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卡斯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0863920837。
住所地昌宁县卡斯镇卡斯街子。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分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定新、***,云南天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云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卡斯农贸市场投资管理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又因案件复杂变更为普通程序。2019年12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程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