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博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1民初2840号
原告:***,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珍,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
法定代表人:李树刚,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承德县弘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帝贤大厦。
法定代表人:韩成山,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承德县弘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 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赵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