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2625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马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进文,职务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马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云南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63437.58元。因云南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文山广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云南恒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文山广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64288.58元(含执行费851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