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航伟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天航伟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02民初15130号
原告:沈阳天航伟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48号(7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05716770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帅(特别授权),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樱花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081173384。
法定代表人:钱志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陕西大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天航伟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讼中,原告沈阳天航伟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天航伟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天航伟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12元、减半收取11956元,由原告沈阳天航伟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