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航伟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天航伟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21民初167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俊伟,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妍,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阳天航伟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48号。

法定代表人:石玉博,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沈阳天航伟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赔偿原告住院医疗费43109.16元、护理费18天×222元/天=39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天×100元/天=1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个月×350元/天×30天=126000元。合计174905.16元;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待劳动能力鉴定后另行计算;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2日原告通过他人介绍被雇佣从事通化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改造工程木工装修工作,每日工资350元。后了解到该工程系通化县卫生局经招投标发包给被告施工,被告又违法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李洪文施工。2020年10月13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时摔伤,经通化市人民医院手术治疗后现已出院。但至今没有任何单位及个人对于原告的伤害承担赔偿义务。2021年3月8日原告向通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当天出具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认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