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民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船防火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振民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17936号
原告:上海中船防火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任文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振民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中船防火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振民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所有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船防火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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