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晋01行终50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前北屯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晓彬,支队长。
参加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张建莹,该支队副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光海鹏,该支队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康成,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大街16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谢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锋,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俊,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靳海玲,女,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
原审第三人段霄龙,男,198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平遥县。
原审第三人任金娥,女,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平遥县。
原审第三人张晋梅,女,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太原市。
原审第三人杨泽强,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太原市。
原审第三人张革,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山西省芮城县。
原审第三人梁通顺,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原审第三人唐越,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原审第三人高乃珍,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原审第三人暨诉讼代表人张雪梅,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灵石县。
委托代理人赵晋龙,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慧琴,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西铚鑫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绛县古绛镇沟西村西沟。
法定代表人张瑜,总经理。
上诉人***因消防管理行政许可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9行初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琍
审 判 员 李 瑜
审 判 员 刘 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关文静
代理书记员 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