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91民初1662号
原告:江苏农垦兴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农场普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丛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来、王可欣,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西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灵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农垦兴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农垦兴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农垦兴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承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