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4民初6688号
原告:兰陵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兰陵县***人民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2400445873XR。
法定代表人:张西海,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生磊,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杰,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住兰陵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西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灵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涛,河北宝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兰陵县***人民政府与被告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陵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兰陵县***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倪 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尚恒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