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西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9100071585857X6。
法定代表人:李灵书,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炳涛,河北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万利兴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孟家绿色食品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313222771Y。
法定代表人:吴晓光,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万利兴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100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68000元,缴纳执行费392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20年7月10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总局、证券、互联网银行,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0年9月27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财产。
四、2020年11月13日本院进行第三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财产。
五、2020年8月17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不动产登记,未查找到财产。
六、2020年11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七、2020年12月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68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小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冯士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