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002民初1799号之一
申请人廊坊市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冀1002民初179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案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万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万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晓阁
书记员 孙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