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1002执恢106号

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陵县尚岩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兰陵县尚岩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8日将本金88300元打到本院账户。违约金(自2016年6月8日起计至2017年6月11日止以5298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883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20年7月8日)共计58913.76元,申请人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提出申请自愿放弃上述违约金。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