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360号
原告: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西外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1585857X6。
法定代表人:李灵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丹,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亚滦湾国家农业开发创新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杨店子街道办事处张官营村西上午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308458018G。
法定代表人:李常亮,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民,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亚滦湾国家农业开发创新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800元,减半收取42400元,由原告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立华
人民陪审员 梁丽丽
人民陪审员 潘 庆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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