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2869号
原告: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西外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1585857X6。
法定代表人:李灵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娜,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双林,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亚滦湾国家农业开发创新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杨店子街道办事处张官营村西、上午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308458018G。
法定代表人:李常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辉,男,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迁安亚滦湾国家农业开发创新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423.0元,减半收取计68,212元,由原告廊坊市九天农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玄振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