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玉县荣恒林木种植绿化有限公司

右玉县荣恒林木种植绿化有限公司、某某店湾镇人民政府等某某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226民初321号
原告:右玉县荣恒林木种植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3592970114C(1-1)。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铸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希某,内蒙古铸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店湾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董某,镇长。
被告:***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02267963643351。
法定代表人:罗某,县长。
原告右玉县荣恒林木种植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店湾镇人民政府、被告***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收到了原告右玉县荣恒林木种植绿化有限公司邮寄的指定管辖申请书,认为被告之一为***人民政府,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申请本院报请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因本案原告右玉县荣恒林木种植绿化有限公司递交了指定管辖申请书,申请本院报请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处理该案,故本院决定对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刘 炜
审 判 员  王卫兵
人民陪审员  刘改转
{文书日期}
书 记 员  张颢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