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12执93号
申请人右玉县荣恒林木种植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威远镇威坪村。
法定代表人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店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店湾镇平寺村。
负责人董××,男,该镇镇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
民法院(2021)晋0212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店湾镇人民政府在银行的存款304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世梁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曰
书记员 解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