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723民初3023号
原告:池州万博家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池州万博家电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万博家电)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博家电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博家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支付货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案件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6日,万博家电经人介绍向***供应空调,万博家电已按约履行给付义务,总计货款73000元。后***出具欠条载明尚欠万博家电空调尾款35000元,万博家电多次讨要,***仅支付5000元,尚欠30000元。此后,万博家电继续讨要,***却以种种理由推诿,遂成此诉。
***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万博家电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议件,二、购销合同,三、欠条一份。因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万博家电与***签订美的空调工程购销合同,约定***向万博家电购买空调,合同价款合计73000元,并由万博家电送至青阳县。后万博家电履行供货义务,***支付部分货款后,由***出具欠条一份,以示所欠货款35000元。现万博家电以***出具欠条后,经其公司多次催讨货款未果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货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案件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万博家电与***签订美的空调工程购销合同,约定***向万博家电购买空调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万博家电供货,且由***出具所欠货款的欠条后,经万博家电多次催讨,至今未全部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对万博家电请求判令***支付货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万博家电认可***在出具欠条后于2021年12月18日支付货款9900元,尚欠其公司货款20100元,系其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则***应支付万博家电20100元。对万博家电请求判令***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自2021年12月19日起,以20100元为计算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池州万博家电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01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19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池州万博家电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负担151元,池州万博家电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 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