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景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景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1112号
申请人:陕西景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启迪清扬时代7幢3单元9层30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84189774。
法定代表人:伍爱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1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人陕西景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公司股份、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27万元或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