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景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02民初7217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崇信县新窑镇大兴村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女,汉族,甘肃省崇信县新窑镇柏家沟村柏家沟社农民。(系原告妻子)
被告:**,男,汉族,平凉市崆峒区居民。
被告:陕西景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启迪清扬时代********。
法定代表人:伍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景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卫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7元,减半收取5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晓  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婷婷
书 记 员     刘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