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景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广汇汽车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景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13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XX汽车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5614596XXX。
法定代表人:迟XX。
被申请人:陕西XX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774。
法定代表人:伍XX。
陕西XX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XX汽车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105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汽车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191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XX汽车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供陕西XX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反担保函作为担保,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XX汽车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西安XX汽车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1919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的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