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8民特15号
申请人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时提出了要求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未签订劳动个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其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支付其放假期间的生活费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诉求,兴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只根据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揽的建设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付井和的事实,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裁决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付井和招用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给付责任,驳回了***其他仲裁请求,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兴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兴劳人仲案字(2020)4号裁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请求撤销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兴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兴劳人仲案字(2020)4号裁决:一、由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工资11461.00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受雇于自然人付井和于2016年5月1日到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的兴隆县半壁山镇锡盟—泰州800千伏线路施工处从事挖基础坑工作,月工资2750.00元。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此项工程转包给自然人付井和。2016年10月31日工程停工后,付井和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11461.00元工资未给付。
驳回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00元,由申请人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薛林儒 审 判 员 徐岩波 审 判 员 袁宝山 审 判 员 刘树国 审 判 员 马 莉
法官助理 李艳玲 书 记 员 郭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