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鑫利恒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8财保313号
北京鑫利恒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诉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21年8月30日,北京鑫利恒发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账号:×××、×××)内的存款441979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鑫利恒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人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账号:×××、×××)内的存款四十四万一千九百七十九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