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民初8847号
原告:***,女,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978392X。
法定代表人:褚英奎,总经理。
被告: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迎宾佳苑B区商务中心楼BG-7层-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HHQA4H。
法定代表人:朱凤喜,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田英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佳琪
法 官 助 理   马欢欢
书  记  员   刘 欢